近年來,我國信托業發展迅速,在拓寬投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偏離信托本源、合規意識淡薄、風險管控不足等問題。目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信托業風險加速暴露,少數信托公司已劣變為高風險機構,需要予以高度關注,多措并舉防范化解相關風險。
一、我國信托業發展歷程
信托最早于20世紀初傳入我國。建國初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等客觀條件限制,信托機構很快退出市場。改革開放后,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1979年10月成立,標志著我國信托業正式重啟,此后信托業主要經歷了探索整頓、制度規范、高速發展和轉型調整四個時期。
探索整頓時期(1979—2000年)。
由于經濟發展融資需求旺盛、銀行信貸實行嚴格計劃管理等因素,這一時期信托業基本實行的是類銀行的經營模式,雖然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多種金融服務,但因法律法規等基礎制度和監管缺失,信托業自身發展存在失序問題,先后經歷了五次大規模清理整頓。第一次整頓發生于1982年,由于沒有相應的制度規范,中央部門、地方政府和銀行為發展經濟設立了大量信托機構,全國信托業盲目擴張,沖擊了國家對金融業務的計劃管理。為此,國務院1982年4月下發通知停辦地方信托業務,并要求信托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信托機構數量得到控制。第二、三次整頓分別發生于1985年和1988年,主要是為應對20世紀80年代的兩次經濟過熱造成的信貸規模失控局面,采取措施壓降信托機構數量的同時開始清理信托業務。
第四次整頓發生于1993年,主要是解決新一輪改革開放熱潮下信托機構與銀行聯手違規拆借資金和放貸投資問題,要求信托機構持牌經營,信托、銀行分業經營,對信托機構與銀行間資金往來加強管控。第五次整頓發生于1999年。經過前幾輪整頓后,信托機構資金來源顯著收窄,大量資產沒有穩定負債支撐,部分機構面臨生存危機。此次整頓分離信托業與證券業,明確信托受托理財的主業定位;將無法繼續運營的公司停業整頓、關閉、撤銷,能夠繼續運營的公司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后重新登記。經過五輪整頓,我國信托機構數量從高峰時的千余家縮減至59家。
制度規范時期(2001—2006年)。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頒布實施,2002年人民銀行發布《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一法兩規”的出臺確立了我國信托業的法律基礎,規范了信托機構經營活動和核心業務,明確信托機構作為財產管理機構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性質,促進信托業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本源。
高速發展時期(2007—2017年)。
由于信托機構過去長期經營類銀行業務,傳統慣性使得回歸信托本源業務的進展緩慢;加之制度建設落后于實務發展,部分信托機構廣泛開展的業務缺乏相應監管制度,舊“兩規”局限性逐漸暴露。在此背景下,銀監會于2007年發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新“兩規”進一步明確了信托機構市場準入、破產退出、異地展業、業務范圍、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2010年,銀監會發布《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此后,銀監會設立信托監管部,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和中國信托登記有限公司相繼成立,與信托業協會一道構成了我國信托業以監管部門為監管主體,行業自律、市場約束、安全保障為補充的“一體三翼”監管架構。在此期間我國信托業高速發展,年復合增長率為39.36%,行業規模于2017年達到峰值。
轉型調整時期(2018年至今)。
2018年4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出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防控金融風險。信托業自此開始轉型,壓降通道業務和多層嵌套規模,行業規模有所回落。
二、我國信托業發展現狀
信托規模穩中趨降,經營業績保持平穩。截至2019年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資產管理規模21.60萬億元,同比下降4.85%,較2018年13.50%的降幅明顯收窄。所有者權益6316.27億元,同比增長9.86%。固有資產7677.12億元,同比增長6.73%。全年實現營業收入1200.12億元,同比增長5.22%,利潤總額727.05億元,與2018年基本持平。資金信托仍占主導地位,單一資金信托規模下降明顯。截至2019年末,集合資金信托規模9.92萬億元,占比45.93%,較上年同期分別增加8000億元、上升5.81個百分點;單一資金信托規模8.01萬億元,占比37.10%,較上年同期分別減少1.82萬億元、下降6.23個百分點;管理財產信托3.67萬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約884億元,占比16.98%,與上年同期基本持平。集合資金信托規模顯著超過單一資金信托,成為最主要的信托資金來源。
通道業務降幅明顯,但融資類業務占比上升。截至2019年末,事務管理類信托余額10.65萬億元,占比49.30%,較上年同期分別減少2.6萬億元、下降9.06%;融資類信托規模5.83萬億元,占比26.99%,較上年同期分別增加1.49萬億元、上升7.85個百分點;投資類信托規模5.12萬億元,與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占比23.71%,較上年同期小幅上升1.21個百分點。事務管理類信托規模收縮明顯,“去通道”工作取得明顯進展。
信托業風險暴露加快,存在外溢可能。信托業強監管、嚴排查使行業風險暴露更為充分。截至2019年末,信托資產風險率2.67%,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1.69個百分點,其中:信托公司承擔風險管理責任的主動管理類信托資產風險率3.04%,同比上升1.75個百分點,相關風險可能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染;由其他金融機構等委托人承擔風險管理責任的事務管理類信托資產風險率2.29%,同比上升1.53個百分點,隨著“去通道”“去嵌套”深入推進,信托通道委托方的風險將顯性化。
三、信托業風險成因
我國信托業從誕生之初就具有濃厚的銀行色彩,以資金信托起家,大多數信托公司通過類銀行信用中介模式賺取利差收入,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務的受托人文化缺失,融資功能畸形發展,業務偏離本源,異化為融資通道。具體表現為:
經營風格激進,積聚大量風險。部分信托公司過度追求盈利目標而忽視風險防控,利用固有資產激進從事股票和股權等高風險投資,可能遭受較大程度的投資損失;違規開展或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特征的非標資金池信托業務,導致期限錯配,可能面臨兌付風險。
公司治理不健全,股東違規現象明顯。部分信托公司股東資質不合規,存在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股本、代持股權、違規質押信托公司股權等情況。部分信托公司存在“一股獨大”現象,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通過關聯交易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加之有些信托公司股權關系復雜,難以穿透識別關聯方,違規關聯交易問題尤為明顯。
信托公司未能“賣者盡責”,剛性兌付違背“買者自負”。部分信托公司背離“誠實、信用、謹慎”原則,在盡職調查、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沒有盡到“賣者盡責”的義務,使投資者無法及時準確了解項目風險;部分信托公司因盡職管理不當或出于獲取投資者信任、維護自身聲譽等考慮,通過違規出具抽屜協議提供隱性擔保等方式承諾剛性兌付,以固有資產接盤信托風險資產或提供擔保由第三方接盤信托風險資產,不僅淡化了投資者“買者自負”的風險意識,還使表外風險轉至表內形成不良資產。
濫用制度靈活性,監管套利活動層出不窮。部分信托公司利用自身能夠跨領域投資且限制較少的優勢,為其他機構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便利,例如通過承接銀行理財產品、P2P平臺導流等方式向中小投資者銷售信托產品,協助委托方將資金違規投向房地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產能過剩等限制性或禁止性領域;違規協助銀行“調表”或“出表”,通過將銀行貸款包裝成信托投資等方式規避資本、撥備計提等監管要求;通過信貸資產流轉等模式隱匿不良資產;為不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提供通道服務等。
外部環境尚不成熟,信托業回歸本源存在難度。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中小企業及其他高風險領域資金需求旺盛,銀行的傳統金融服務難以滿足這類需求,客觀上導致資金類信托快速膨脹。此外,與《信托法》配套的信托財產登記、轉移等相關法規遲遲未能出臺,制約了信托本源制度優勢的發揮。
四、政策建議
加快基本制度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動《信托法》修訂和信托公司條例出臺,落實破產隔離、信托財產登記等本源制度基礎。加快出臺服務信托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推動行業加快轉型,大力發展本源業務。信托業應充分發揮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公司可以跨領域投資等優勢,立足受托人功能定位,穩步壓縮融資類信托業務,打造新的增長點:滿足養老、醫療等方面服務需求,大力發展養老保障、福利計劃等服務類信托;滿足公益慈善事業發展需求,積極發展慈善信托,實現慈善資產保值增值;滿足高凈值客戶對于理財和財富代際傳承的需要,大力發展財富管理信托業務。
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強信托公司“三會一層”建設,建立各司其職、有效制衡的治理結構,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與約束機制,提高專業投資能力,避免大股東干預公司日常經營。信托公司應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產品信息,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賣者盡責”的基礎上提高投資者“買者自負”的意識。
全面強化外部監管,促進依法合規經營。對信托公司股東和關聯方實施穿透監管,嚴格規范信托公司控股股東資質,嚴控不當關聯交易。完善資本監管標準,確保信托公司保持與其業務發展和風險控制能力一致的資本水平。嚴格落實資管新規要求,消除多層嵌套,壓降通道業務,清理非標資金池,嚴控杠桿操作。信托產品銷售對象應完全符合《信托法》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不得代持或分銷。
持續加強風險監測,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完善風險監測常態化機制,重點關注信托公司資產風險狀況、股權關系及實際控制人信息、固有資產真實質量等情況,對苗頭性、傾向性、趨勢性問題,早發現、早預警,提高風險監測主動性和前瞻性。堅持在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下處置信托業風險,堅決打破剛性兌付,壓實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及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責任,防范風險在金融體系中和向實體經濟擴散。
作者:魯 茺 蔚,劉 通,樓 丹
來源:央 行 官 網